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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捐赠有关工作的通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出具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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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利用有奖发票兑奖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中奖率,我局积极引进专家机制,重新研究制定了有奖发票布奖方案,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奖发票兑奖管理工作,明确兑奖手续,结合有奖发票新的布奖方案,市局对现行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新的布奖方案概况
         新的有奖发票布奖方案设定八个奖金等级,即: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和5万元,其中,1万元和5万元为大奖。新布奖方案侧重加大50元(含50元)以下奖项的布奖,同时,每年设立1万元奖项60个,5万元奖项8个。综合中奖率将由原来的0.6%,提升到1.2%以上。
         二、兑奖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有奖发票刮开式万元以上奖金的兑付
         1.1万元和5万元大奖的中奖者须在有效兑奖期限内(自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持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经税务机关确认后领取中奖奖金。鉴于兑奖金额较大,中奖者应提前与税务机关兑奖点联系,便于中奖奖金的兑付。
         2.税务机关确认中奖者发票中奖,将中奖信息录入系统的兑奖管理模块,并撕下中奖发票兑奖联原件和留存中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方可兑付奖金。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4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有奖发票奖金代兑单位(如即开即兑代兑单位、银行代兑单位)一律不予兑付单张发票奖金超过800元的中奖发票.
         凡单张发票奖金未超过800元的(含800元),即开即兑代兑单位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奖金代兑手续。
         三、各局要将本文件的要求规定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和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并要求其严格依照执行。各局发生有兑付万元以上大奖的事宜时,要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配合做好有奖发票宣传的跟踪报道工作。同时,各局应注意收集纳税人对新布奖方案的意见和建议,随时将情况报告市局。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ОО七年六月十一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5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普遍增强其协税护税意识和自身维权意识,结合有奖发票几年来的实行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取消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取消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背景。自2003年实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以来,在规范纳税人开具发票、调动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活动的开展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参与二次开奖的操作方式较为复杂,导致参与二次开奖的群体范围较小;二是参与二次开奖的社会群体比较固定,在消费者中未形成广泛参与的局面,产生了一定的不公平性;三是每期二次开奖有效发票张数与中奖个数比例悬殊,导致中奖概率极低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市局决定取消二次开奖活动,将奖金全部投入到中奖结果更加直观、透明的刮开式有奖发票中。
         二、2006年度第四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照常举行。鉴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即将取消,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参与2006年度第四期二次开奖的需要,提供充裕的参与时间,特将该期二次开奖的发票信息录入截止时间从原定的2006年12月31日,顺延到2007年1月10日(数据采集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即纳税人可将手中未参与过二次开奖的有奖发票按照二次开奖的参与办法,通过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拨打12366地税热线或声讯电话16881688,进行发票真伪查询获得开奖资格。2006年度第四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时间也相应顺延,该期开奖日期为2007年1月22日。
         三、为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认知上述有奖发票开奖方式的变化调整,请各局积极配合做好准确到位的宣传工作,以及做好取消二次开奖的相关解释工作,以保证上述措施能够顺利有效的实施。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捐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4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有奖发票的职能作用,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共建首都和谐社会氛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0号)文件,我局鼓励特等奖中奖者将奖金的20%捐赠给北京市慈善协会,作为该协会帮助弱势群体的救助基金。经与北京市慈善协会研究协商,现将捐赠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集中设立兑奖及捐赠点
         自2005年10月10日起,将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兑付及捐赠工作统一集中到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其他区县局、分局兑奖点一律不再受理特等奖奖金的兑付。(特等奖兑奖及捐赠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邮政编码:100029;联系电话:64910081/9340;联系人:闻芳
         二、兑奖及捐赠流程
         (一)鉴于特等奖中奖金额较大且需一次性办理捐赠事宜,特等奖中奖者须提前与兑奖点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确定具体兑奖日期,对于自愿捐赠奖金给北京市慈善协会的特等奖中奖者,可以同时确定捐赠日期。税务机关与中奖者确定具体兑奖及捐赠日期后,要及时将捐赠日期告知北京市慈善协会相关人员。(北京市慈善协会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8号;邮政编码:100029;财务部联系电话:62371733;联系人:路景萍)
         (二)根据二次开奖兑奖手续的相关规定,自愿捐赠的特等奖中奖者在有效兑奖期限内持中奖发票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兑付奖金的同时,由北京市慈善协会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办理捐赠手续。
         (三)办理捐赠手续时,由捐赠人、北京市慈善协会和税务机关三方签订捐赠《协议书》,该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税务机关签署的《协议书》由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留存管理。
         三、管理要求
         (一)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协助北京市慈善协会做好特等奖捐赠的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捐赠氛围,在兑奖场所摆放、张贴慈善捐赠的相关宣传品等。
         (二)每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截止终了后5日内,朝阳地税局需将《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捐赠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
        
         附件:1、协议书
         2、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特等奖捐赠情况统计表
        
        
        二ОО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提高刮开式有奖发票的中奖率,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完善有奖发票及二次开奖相关工作,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鼓励其协助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决定对现行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
         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查询登记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即只有正确输入,且查询结果为真发票的号码,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兑奖,同时也可以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即一张有奖发票有两次中奖的机会。
         三、查询登记
         (一)消费者必须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取得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资格:
         1.无“信息码”发票的查询方式:
         (1)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连续输入“18位发票号码(新版发票须先输入10位“信息码”,再输入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2.有“信息码”发票的查询方式:
         (1)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依次连续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二)有奖发票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查询登记,在第一次查询为真票时,方有资格参加二次开奖。该发票的发票号码将作为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
         四、二次开奖方式和时间
         (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北京市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金的等级,将通过查询登记、结果为真票的发票号码随机排序,利用号码滚动的方法,由开奖人依次抽出各级别的中奖发票号码。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的采集时间为开奖月份上一季度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期,一年四期。每期二次开奖日期定于季度末终了后的第10日进行,即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开奖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奖金设置等级、人数和金额
         奖金设置四个等级,每期奖金100万元,每期中奖个数1104名。其中:
         特等奖 4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 1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二等奖 2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 8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元。
         全年共设奖金400万元人民币。
         六、中奖公布
         每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中奖发票号码,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二次开奖”专栏上公布。同时,也可以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数字北京信息亭“有奖发票”栏目查询中奖信
         七、兑奖
         (一)每期中奖发票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者兑奖时,只需持与查询登记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即可兑奖。
         特等奖中奖者在兑奖时,还须持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其复印件留存,方可领取奖金。
         (三)中奖者可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税局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全市通兑。兑奖地点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逾期兑奖的;
         3.特等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4.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八、兑奖捐赠
         (一)为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鼓励中奖者积极捐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规定特等奖中奖者将中奖金额的20%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
         (二)其余中奖后有意捐赠者,由中奖者与北京地方税务机关兑奖点联系,提出捐赠申请,指定捐赠对象,然后由税务机关将中奖者捐赠的奖金转赠给相应的慈善机构。
         (三)兑奖点应及时将捐赠奖金者的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将定期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以示对社会做出积极奉献者的感谢和表彰。
         九、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14号)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出具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25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市局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部分来信,反映有奖发票兑奖后报销时,财务人员无法了解实际兑付的中奖金额。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有关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相关制度办法之前,经市局研究决定,暂启用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中奖者个人到税务机关兑奖(实际兑付)并要求在发票上注明兑奖金额的,兑奖操作员应按照证明中的各项目逐项如实填写,兑奖金额要求用大写书写。
         二、各局证明编号均从000001开始依次排序。
         三、证明须加盖兑奖税务机关公章或者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9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执行以来,部分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期限较短,不便于中奖者兑付奖金。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
         一、有奖发票(刮开中奖)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可随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兑付奖金,无期限要求。
         三、每月一次的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期限仍按30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五年二月七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6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方便有奖发票中奖者兑奖,提高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经市局研究决定,在2005年内全面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即开即兑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并当场刮开中奖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即时为其兑付奖金的行为。凡在本市领购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有奖发票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
         二、即开即兑的有奖发票,仅限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式)、《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式),以及经我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三、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中奖者兑奖时,应撕下兑奖联妥善留存,定期或随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兑奖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先行代兑的奖金。
         各局兑奖操作人员支付奖金时,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有奖发票兑奖联是否归属该纳税人,在确认无误后,从兑奖系统中打印《支付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奖金明细表》,一式两份,由纳税人签字,同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由税务机关存
         四、各局在支付有奖发票代兑金额时,按代兑奖金额的3%支付手续费。
         五、为了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提高兑奖工作效率,市局在兑奖系统中专门建立了即开即兑管理模块,以区别于有奖发票兑奖模块。各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兑奖操作并支付手续费。同时,做好兑奖操作人员用户口令的管理,防止误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市局将以系统数据为依据拨付兑奖金额和代兑手续费。
         六、为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局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广泛宣传,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社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协税护税的功能,引导纳税人认真做好即开即兑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户确认使用有奖发票户数,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摆放即开即兑标志,要因地制宜,全面有效地开展即开即兑工作。年内即开即兑的比率要达到本地区使用有奖发票户数的80%以
         七、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有奖发票兑奖程序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5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市局关于北京地税“纳税服务年”的总体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纳税人和广大消费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现将简化有奖发票兑奖程序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消费者持中奖发票兑奖时,仅需持有效中奖发票即可兑奖,取消向地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单位代为兑奖后,其经办人到地税机关兑现奖金时,仅需持兑奖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确认后即可兑奖,取消向地税机关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中奖者到地税机关兑奖时,仅需持中奖发票原件经确认后即可兑奖,取消向地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四、市局与区县局的奖金兑现工作按照原程序执行。过去有关涉及有奖发票兑奖程序内容的文件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奖发票兑奖工作流程
         2.即开即兑单位兑奖登记表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4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自愿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向代兑单位颁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编号的《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即开即兑宣传品。
         二、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发票范围为纳税人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
         三、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四、代兑单位在向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时,应在中奖发票的兑奖联背面注明中奖发票的密码和兑奖日期,并留存。
         五、代兑单位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回《资格证书》和《协议书》。
         六、代兑单位未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与代兑单位的协议,取消其代兑单位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奖发票即开即兑情况的登记台帐和内部档案,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和兑奖金额的日常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资格证书》用量计划、《资格证书发放统计表》和《即开即兑中奖金额统计表》报市局。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代兑单位的范围,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即时兑奖。
        
        
         附件:1.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2.代为兑奖须知
         3.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发放统计表
         4.即开即兑中奖金额统计表。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一:
        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XX地税第 号
        甲方:XXX地方税务局(分局)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及时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并严格履行下列条款。
         一、乙方自愿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
         二、乙方兑奖发票的范围仅限于本企业开具的发票。
         三、乙方兑奖发票种类为《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
         四、乙方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五、乙方兑奖金额标准为有奖发票奖区内的中奖金额。
         六、乙方办理兑奖的期限为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
         七、乙方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可以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
         八、乙方对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不予兑奖。
         九、乙方办理兑奖时,应将发票密码和兑奖日期标注在兑奖联背面,并留存。
         十、乙方应于XXX(时间)持兑奖联和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到甲方指定场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额。
         十一、甲方应向乙方颁发《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和即开即兑宣传品;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为乙方支付代兑资金;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即开即兑工作开展情况,对未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与乙方的协议,取消其代兑单位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地方税务局 乙方:
         (公章) (公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代为兑奖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大力支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2年8月1日实施发票改革以来,特别是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中实行有奖发票,调动了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为了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在取得中奖发票后立即兑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扩大了即开即兑奖金的范围。如果您自愿代为税务机关兑奖,请阅读以下说明。
         一、代为兑奖的发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
         二、代为兑奖的金额为: 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三、代为兑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兑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获得代为兑奖资格,同时双方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四、代兑单位在向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时,应在中奖发票的兑奖联背面注明中奖发票的密码和兑奖日期,并留存。
         五、代兑单位在代为兑奖后60日内,持兑奖联、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场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谢谢您的合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2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方便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将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兑奖:
         (一)领奖人持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等)到各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即先在兑奖系统中输入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经确认为真票后,再输入领奖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中奖金额等信息,然后兑付奖金。
         (二)兑奖期结束后10日内,请各单位将“兑奖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票证中心。市局将根据各单位二次开奖的实际兑奖金额全额拨付。
         二、兑奖期限:每期中奖发票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三、兑奖地点:全市各区县局的有奖发票兑奖点(代理兑奖点除外)均可办理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事宜,且全市通兑。
         四、中奖号码的公布与查询:
         (一)中奖号码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和北京电视台“地税二十分”栏目上公布;
         (二)各区县局应以各种形式进行公布(例如在本区县局网页上制作固定模块或滚动菜单等),中奖号码可在HOME内网上下载。
         (三)中奖者可通过声讯电话16881688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登记的发票是否中奖。
         五、捐赠手续:为了方便捐赠人,有意捐赠者可在各区、县局的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填写“中奖捐赠申请表”,由各区、县局与捐赠人指定的被捐助对象联系办理具体捐赠事宜。同时,应及时将捐赠信息上传市局,由市局安排在北京电视台“地税二十分”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捐赠人姓名,并做跟踪采访,以示对社会奉献爱心者的表扬和感谢。
        
        
         附件:1.兑奖统计表
         2.中奖捐赠申请表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16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有奖发票的中奖率,我局自2003年1月1日起,在有奖发票中增设10元、20元、50元三种低面额奖金。为了方便消费者兑奖,现将低面额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提供发票纳税人即时代为兑奖。
         二、兑奖发票仅限于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中奖金额50元以下(含50元),即:10元、20元、50元。
         三、代为兑奖纳税人在即开即兑后,持兑奖联和代为兑奖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所属征收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四、代为兑奖纳税人在代为兑奖时,应在中奖发票兑奖联背面注明发票密码和兑奖日期。
         五、代为兑奖纳税人应在60日内到所属征收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六、代为兑奖工作应作为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项目之一。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22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减少部分纳税人通过对不开具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的现象,决定在部分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的行业,设立有奖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的种类
         有奖发票包括: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二、有奖发票奖金分为:100元/张、200元/张、500元/张、800元/张、1000元/张、3000元/张和5000元/张七类。其中,前五类为普通奖,后两类为大奖。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用于兑奖的发票,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
         (二)用于兑奖的发票,兑奖时已超过兑奖期(兑奖期为自开票日期之日起30日内);
         (三)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兑奖地点
         兑奖实行全市通兑,各区县局、分局的纳税服务所和所有发票发售窗口应为兑奖人办理兑奖手续。
         五、兑奖方法
         兑奖人前来兑奖时,负责兑奖人员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和兑奖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软件后,为兑奖人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六、各区县局、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有奖发票兑奖的管理工作。
        
        
        
        
        二○○二年六月七日